稅務籌劃服務:
我們提供稅務籌劃及建議給個人及公司合法地減輕稅款。我們的服務計劃包括個人入息課稅給個人客戶及設計集團公司組合給公司客戶。
個人入息課稅服務:
假如個人應繳物業稅 , 利得稅,我們建議客戶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獲取個人免稅額和累進稅率的稅。
稅務條例要求: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 , 均須繳納利得稅 :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編號二十一(修訂本) – 利潤來源地採用以上三項基本驗證法。
離岸收入報稅服務:
一間香港公司例如貿易公司意圖申報離岸收入, 就必須証明及讓稅務局滿意其利潤來源不是從香港獲取。 我們會建議客戶開業前計劃公司架構及業務操作。
因此,我們的服務行代表客戶向稅務局証明,它的利潤的來源不是從香港獲取。
在確定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原則可簡述如下: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 所得利潤不須在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採購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完全在港課稅,並考慮各項情況,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果是銷售予香港顧客或商品貨物是向香港供應商購買,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如銷售及採購不須離開香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有關的採購和銷售合約是重要因素,但必須考慮產生貿易利潤的全部有關操作,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稅務遵守和行政服務:
服務包括協助辦理及提交下列:
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I.R.56 B)
物業稅, 薪俸稅及獨資企業利得稅報稅表(B.I.R.60). 無需提交審計報告。
法團以外的人士即合資企業利得稅報稅表(B.I.R.52). 無需提交審計報告。
法團利得稅報稅表(B.I.R.51). 必須提交審計報告
個人入息課稅(I.R.76C)。
其它稅務服務:
處理稅務上訴及反對; 處理稅務調查及實地審計
審計服務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