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服务:
我们提供税务筹划及建议给个人及公司合法地减轻税款。我们的服务计划包括个人入息课税给个人客户及设计集团公司组合给公司客户。
个人入息课税服务:
假如个人应缴物业税 , 利得税,我们建议客户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获取个人免税额和累进税率的税。
税务条例要求: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 , 均须缴纳利得税 :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编号二十一(修订本) – 利润来源地採用以上三项基本验证法。
离岸收入报税服务:
一间香港公司例如贸易公司意图申报离岸收入, 就必须証明及让税务局满意其利润来源不是从香港获取。 我们会建议客户开业前计划公司架构及业务操作。
因此,我们的服务行代表客户向税务局証明,它的利润的来源不是从香港获取。
在确定利润的来源地时,一般原则可简述如下: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 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採购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完全在港课税,并考虑各项情况,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果是销售予香港顾客或商品货物是向香港供应商购买,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销售及採购不须离开香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有关的採购和销售合约是重要因素,但必须考虑产生贸易利润的全部有关操作,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税务遵守和行政服务:
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及提交下列:
僱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I.R.56 B)
物业税, 薪俸税及独资企业利得税报税表(B.I.R.60). 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法团以外的人士即合资企业利得税报税表(B.I.R.52). 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法团利得税报税表(B.I.R.51). 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个人入息课税(I.R.76C)。
其它税务服务:
处理税务上诉及反对; 处理税务调查及实地审计
审计服务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