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要求:
香港公司條例第122條要求除公司沒有經營以外,所有有限公司董事必需在指定時間之內於股東週年會議呈上審計報告給各股東。於股東週年會議, ,董事沒有呈上審計報告給各股東是違法。
稅務條例要求:
香港稅務條例第51條要求所有有限公司在指定時間之內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及附上審計報告和稅務計算表。
新成立公司提交利得稅報稅表限期是報稅表日期後三個月。
為避免客戶延遲報稅引致罰款損失, 我們會協助客戶延長報稅限期。
審計開始前,客戶必需提供下列一套完整會計賬目及記錄:
會計報表
總及分賬
固定資產明細表
存貨明細表
應收及其它應收明細表
應付及其它應付明細表
工資, 外判費用, 專業及其它重要行政開支明細表
銷售及採購對鎖表
銀行月結單及調節表
銷售合同及發票
採購合同及發票
提單及其它送貨單
其它開支發票
租約
其它合同如銀行貸款, 租賃合同
董事會議
週年盤點結果
特別審計報告
因應客戶之指示,對指定問題進行深入調查並提出改善建議
公司合併收購報告
公司註銷報告